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104-510186-04-01-572287】FGQB-009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成都城投简州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2.2 建设地点: 成都市简州新城
2.3 项目规模: 东部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建设项目一期位于成都市简州新城,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和配套市政工程。其中:产业园区包含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智慧城市总部基地、运营中心、展示中心、高品质配套服务用房等。配套市政工程包含三溪路及龙马湖北侧泄洪雨水箱涵。(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数量以审定的规划建设方案为准)。项目拟分期实施。
2.4 计划工期: 120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1 年 09 月
2.5 项目总投资: 153300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53300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10个(0-10)市政公用工程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0 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2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1)拟任项目负责人:招标从业人员印章资格(方章)、高级及以上职称;(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从业人员印章资格(方章/圆章);(3)以上人员的所有证书应注册在本单位(申请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以上,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12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注册在本单位的从业资格有效注册证明信息及业绩网上查询截图。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1、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2.1、2.4、2.6、2.7、2.8、2.9、2.10条文要求提供四川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类似项目个人业绩的中标金额以单个立项下各标段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并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公告及评标结果公示,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2、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须分别提供明细表,至少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委托合同时间、中标金额;3、提供有效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代理登记证,招标代理无不良行为记录;4提供有效的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的截图;5、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 3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1 年 05 月09 日 09 时 00 分至 2021 年 05 月 14 日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1 年 05 月09 日 09 时 00 分至 2021 年 05 月 14 日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成都城投简州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东部新区养马街道南北大道2号附13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邮 编: 641402
联 系 人: 杨女士
电 话:028-27721994
传 真: /
2021 年 05 月 09 日(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